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劉志卿律師
藍庭光 律師被告己○○
國民
樓選任辯護人 陳中堅 律師被告丁○○
國民
樓乙○○
國民丙○○
國民庚○○
國民
2號11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4080號、第4112號、93年度偵字第261號、第282號、第382號、第35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3年度偵字第297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由法官一人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其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己○○、丁○○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己○○,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
乙○○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
丙○○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
庚○○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戊○○(另行判決)係「中國整體美容化妝髮型創新協會」(下稱創新協會)之實際負責人及「台灣原住民文化藝術技藝協會」(下稱技藝協會)理事長;甲○○為戊○○之妻,亦為創新協會、創新協會附設新竹職業訓練中心(下稱新竹分會)、創新協會附設雲林職業訓練中心(下稱雲林分會)、創新協會附設臺中市東區職業訓練中心(下稱臺中分會)及創新協會附設中壢市職業訓練中心(下稱中壢分會)名義負責人;乙○○為新竹分會實際負責人;己○○、丁○○(己○○之妻)為雲林分會實際負責人;庚○○為臺中分會實際負責人;丙○○為中壢分會實際負責人,均係從事業務之人。 謝國春 (另案判決)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中部辦公室第四科科員。
二、勞委會職業訓練局(下稱職訓局)於民國88年921震災後,為協助非自願失業勞工及特定對象參加適性職業訓練及彌補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訓練容量及訓練職類之不足,以期增加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及特定對象就近參加職業訓練管道,於88年09月14日頒布實施「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券試辦要點」(下稱試辦要點)。依試辦要點之規定,凡符合申請對象與申請資格之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及特定對象(下稱學員),可至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原則上為各地就業服務中心,目前有基隆區、臺北區、臺中區、臺南區、高雄區、臺北市就業服務中心及高雄市訓練就業中心,若民眾至各地就業服務站申請,承辦人彙整一段期間內之申請人資料並造冊後,則再轉陳轄區所屬就業服務中心審核辦理)填寫職業訓練券就業諮詢評量表、「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券申請表」(下稱職訓券申請表),檢附特定身分相關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影本、相片等文件,經該管就業服務中心審核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及評估是否適訓,若符合試辦要點之規定,則發給學員「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券」(下稱職業訓練券)。學員持該職業訓練券至政府立案之補習班或職訓機構參加訓練時,須先行繳交訓練費用,學員完成一定時數之訓練課程後,再至原就業服務中心填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券費用申請表」(下稱職訓券費用申請表),檢附參訓之補習班或職訓機構開立之結訓證明書、結業證書、存摺封面影本及印領清冊等文件,經原申請就業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後,依學員參訓類別之不同,核撥訓練補助費用,匯入學員上開帳戶內,補助學員。
三、戊○○、甲○○於試辦要點公佈後,發現該試辦要點在實際執行面存在有訓練項目無須顧及就業市場、補助身分容易造假、取得人頭學員容易、查核機制付之闕如、補助款核撥採書面審查(即只要檢附參訓之補習班或職訓機構所開立之結訓證明書、結業證書即可,學員上課簽到表並非必備文件)等漏洞,深覺在試辦要點制度性缺陷下,有不法利潤可圖,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㈠、
1、乙○○於81年間,在新竹市○○路○○號4樓經營「超越美容短期補習班」,從事美容教學業務。86年間,因帶領學生參加「十大傑出美容美髮大賽」結識甲○○。88年間,戊○○告知乙○○,依試辦要點之規定,學員持有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職業訓練券,可自行參加政府立案之職訓、福利、醫療等機構辦理之職業訓練及經政府立案之學校、技藝補習班、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事業單位配合以就業為目的所開辦之班次,申請發給訓練費用,並表示惟有加盟創新協會成為協會之附設職業訓練中心,方能向勞委會申辦上開職業訓練費用業務,乙○○因慮及單獨招生不易旋表示同意合作,雙方並約定,由乙○○提供講師、招生廣告、設備、材料費及「超越美容短期補習班」上課場地作為訓練地點,戊○○則負責填報訓練計劃書、申請職業訓練券及訓練補助費用,職訓局補助每名受訓學員之訓練費用新臺幣(下同)51,000元,戊○○、甲○○可分得26,000元,乙○○可分得25,000元。協議既定,戊○○旋以甲○○之名義申請設立創新協會附設新竹職業訓練中心(88年11月02日勞委會以臺資勞中四字第61311號函核准設立,名義負責人為甲○○,實際負責人為乙○○)。學員經由報紙廣告、親友、同學、朋友、戊○○、甲○○、乙○○之介紹等管道,得知上開訓練訊息並前來報名後,戊○○、甲○○、乙○○即要求學員須先繳交學員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存褶、印章、提款卡(含提款卡密碼),簽立切結書(保證補助款由補習班領取)、簽發面額51,000元之本票等交訓練中心保管。
2、詎乙○○、戊○○、甲○○知悉依試辦要點及職訓局內部查核等相關規定,學員受訓之期間為6個月,因事假超過5日或曠課達3次未到者,均視同放棄並註銷職業訓練卷,不得申報核發訓練補助費用,其等均明知 李玉滿 等21人(各學員姓名、上缺課情形詳如附表一)未全程參與訓練,已視同放棄並註銷職業訓練卷,亦未結訓,不得申報核發訓練補助費,其3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行使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乙○○將上開受訓學員名單清冊、學員身分證影本、部分學員之存摺、印章交給戊○○,戊○○於各該學員本應結訓日期(詳附表一所示結訓日期)後2星期內,在桃園縣八德市瑞豐溝里溝後1之9號住處(下稱戊○○住處),連續登載製作不實之李玉滿等21名學員結訓證明書、結業證書、印領清冊,在結訓證明書上「訓練總時數」欄、職訓券費用申請表「訓練期間」欄上,分別不實登載訓練總時數525小時,據以登載製作各該學員不實之職訓券費用申請表,連同原核發之職業訓練券、存摺影本等文件,親自送向桃園縣就業服務站,連續行使上開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據以向職訓局詐領訓練補助費用,致職訓局陷於錯誤,於申領後1至2月內,核撥李玉滿等21人、每人51,000元之訓練補助費用(詐領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匯入學員李玉滿等21人提供保管之帳戶後,戊○○即持學員印章、存褶或提款卡(部分學員未提供存褶則親自提領現金交付戊○○),先後提領或收受上開訓練補助費用,得手後據為己有,再依其與乙○○之協議,扣除26,000元後(每名學員),餘25,000元再轉交乙○○所有,而以此方式向職訓局連續詐領訓練補助費,總計共詐得1,071,000元,戊○○、甲○○共詐得546,000元,乙○○詐得525,000元,以此牟利,恃之維生(各該學員姓名、開結訓日期、上缺課情形、詐領金額、與起訴書附件二之對照等均如附表一所示)。
㈡、
1、依試辦要點之規定,學員取得職訓局核發之職業訓練券後,應至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參加訓練。另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8條之規定,社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檢附「一、申請書。二、設立計畫書。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四、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八、消防、建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主管機關之許可函件。」另依同辦法第7條規定之程序申請許可;同辦法第10條規定:「設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設立目的。二、職業訓練機構名稱及所在地。三、設立主體名稱、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四、擬設訓練職類、容量、訓練實施方式、訓練期限、訓練目標及受訓資格。五、土地面積及土地使用權取得情形。六、建築物設計及使用權取得情形。七、訓練設備規劃情形。八、結訓學員就業輔導規劃情形。九、組織編制。一○、師資及學員來源。一一、經費概算及來源。一二、預定開辦日期。」是學員持職訓局所核發之職業訓練券後,所以應至政府立案之補習班或職訓機構參加訓練,稽其目的,無非是希望學員能在合法、安全、舒適、完整訓練計劃下之場所習得一技之長,故訓練地點若非政府立案之學校、技藝補習班或附設職業訓練機構,即與試辦要點之規定不符,自不能核撥訓練補助費用。
2、戊○○、甲○○明知試辦要點存有查核機制未盡落實之缺失,基於上開常業詐欺之犯意,在桃園縣復興鄉、新竹縣尖石鄉等偏僻原住民聚落,以遊覽車集體招攬學員 吳美娟 等55人(各該學員姓名詳如附表二所示),分批至北區就服中心申請職業訓練券,再分別於桃園縣復興鄉 羅浮 村某處,羅浮村村長住處、新竹縣尖石鄉 嘉樂 村、桃園縣八德國小、台北市○○○路某處、戊○○、甲○○桃園縣八德市住處等非政府立案訓練機構之地點,私自授以1至6個月不等之美容、美髮課程,其中部分學員亦未上滿6個月課程,或請假超過
5日或曠課達3次未到,依規定均不符申領訓練補助費用資格(各該學員開結訓日期、上缺課情形及上課地點詳如附表二所示),惟戊○○、甲○○賡續上開行使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之概括犯意,推由戊○○在各該學員本應結訓日期後2星期內,向新竹分會索取空白結業證明書,戊○○在其住處,連續登載製作不實之吳美娟等55名學員之結訓證明書、結業證書、印領清冊,在結訓證明書上「訓練總時數」欄、職訓券費用申請表「訓練期間」欄上,分別不實登載訓練總時數525小時,據以登載製作各該學員不實之職訓券費用申請表,連同原核發之職業訓練券、存摺影本等文件,親自送向桃園縣就業服務站,連續行使上開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據以向職訓局詐領訓練補助費用,致職訓局陷於錯誤,於申領後1至2月內,核撥吳美娟等55人、每人51,000元之訓練補助費用(詐領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匯入學員吳美娟等55人提供保管之帳戶後,戊○○即持學員印章、存褶或提款卡,先後提領或收受上開訓練補助費用,得手後據為己有,戊○○、甲○○以此方式詐領訓練補助費達2,805,000元,以此牟利,恃之維生(學員姓名、開結訓日期、上缺課情形及上課地點、詐領金額、與起訴書附件四之對照均如附表二所示)。
㈢、
1、謝國春於88年07月01日起,擔任勞委會中部辦公室(下稱中部辦公室)第四科科員,負責人民團體附設職業訓練機構申請設立之審核業務,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2、89年間,丁○○、己○○經乙○○介紹,認識戊○○,戊○○向丁○○、己○○表示依試辦要點之規定,學員持有職業訓練券,可自行參加政府立案之職訓、福利、醫療等機構辦理之職業訓練及經政府立案之學校、技藝補習班、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事業單位配合以就業為目的所開辦之班次,即可辦理申領職業訓練補助費用,惟須加盟創新協會成為協會之附設職業訓練中心,方能向勞委會申辦上開職業訓練業務,加盟金為300,000元。丁○○、己○○認加盟金過於昂貴,打電話向內政部詢問籌設附設職業訓練中心之作業程序及手續,得知相關申請作業程序歸屬中部辦公室負責承辦,並輾轉得知業務承辦人為謝國春,二人旋前往拜會謝國春。謝國春告以申請籌設職訓中心前須先申請核准設立具社團法人資格之協會,相關作業繁瑣且費時,可加入戊○○已申請核准設立之創新協會較為便捷。丁○○、己○○再次與戊○○洽談並同意簽約加盟,雙方並約定,由己○○、丁○○提供講師、招生廣告、設備、材料費及上課場地,戊○○則負責填報訓練計劃書、申請職業訓練券、訓練補助費用等作業,職訓局補助每名受訓學員之訓練費用51,000元,戊○○、甲○○可分得26,000元,己○○、丁○○可分得25,000元,訓練補助費用若為34,000元,則戊○○、甲○○分得14,000元,己○○、丁○○可分得20,000元。協議既定,戊○○旋以甲○○之名義申請設立雲林分會(址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2樓)。
3、惟依上開管理辦法之規定,社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檢附「一、申請書。二、設立計畫書。三、……」等文件(第8條)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第7條),設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設立目的。……七、訓練設備規劃情形。」(第10條),而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9條規定:「補習班之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公尺,平均每1學生不得少於1.2平方公尺。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其中雲林分會於設立許可申請之「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計劃書」項次四、擬設訓練職類訓練容量,申報美容美髮初級訓練、美容美髮進修訓練各30人(訓練容量指同時可容納之訓練單位數),另項次七、訓練設備規劃申報美容職業訓練專用美容椅化妝椅各15座及美髮職業訓練專用美容椅、化妝椅各15座。89年06月初某日,謝國春至雲林分會上址勘查,發現教室面積、訓練容量及訓練設備均與計劃書申報內容不符,當場要求雲林分會實際負責人己○○、丁○○改善。己○○、丁○○將上情告知戊○○,戊○○即告知己○○、丁○○準備錢打點,其餘由其會負責。89年06月
05日,戊○○電話通知己○○、丁○○帶錢至中部辦公室會合,己○○、丁○○由戊○○帶領,3人行至謝國春辦公室,戊○○與謝國春交談,時近中午,戊○○提議至臺中市蓮園餐廳用餐,謝國春同意。用餐期間,戊○○、己○○(起訴書誤載為甲○○)、丁○○3人基於行賄謝國春違背職務使雲林分會得以運作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丁○○利用謝國春離席取菜之空檔,交付賄款現金50,000元與戊○○。用餐畢,步出蓮園餐廳前往停車處途中,戊○○將內裝有現金20,000元之白色標準信封袋,趁機塞入謝國春褲袋內,謝國春未推辭予以收受,而交付賄賂予謝國春。同日某時,謝國春即將上開賄款存入其設於臺中市黎明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下稱黎明帳戶)內。同年月08日,謝國春因公至北部出差,返途時繞道至戊○○住處,指導戊○○如何準備申設雲林分會資料,戊○○立刻通知己○○、丁○○二人準備50,000元至上開住處會合,2人到達後,己○○在戊○○住處1樓客廳將50,000元現金交戊○○(未包裝)後,戊○○獨自上2樓,將內裝現金30,000元賄款之白色標準信封袋交給謝國春,謝國春予以接受,而再次交付賄賂。謝國春返回臺中市後,將上開賄款存入黎明帳戶內。同年月某日,謝國春明知雲林分會之教室面積、訓練容量、訓練設備均與計劃書申報之內容不符,本不得核准設立,仍違背職務,在「社團法人中國整體美容化妝髮型創新協會申請附設雲林職業訓練中心許可審核表」(下稱審核表)二、設立計畫書(四)擬設訓練類、容量、訓練實施方式、訓練期美、訓練目標及受訓資格下方之審核意見填寫「所申請訓練職類為進修訓練」、(七)訓練設備規劃欄下方之審核意見填寫「經實地勘查,訓練設備符合規定」。89年06月23日,勞委會以臺89勞中四字第061939號函,核准雲林分會設立。於89年09月16日,謝國春至臺中分會現場會勘,會勘畢,近中午時分,戊○○邀約謝國春至臺中市火車站附近某家餐廳用餐,席間戊○○將內裝現金30,000元之白色標準信封袋一只交與謝國春,酬謝雲林分會申請設立時給予之協助,謝國春收受,戊○○、己○○、丁○○3人再次交付賄賂與謝國春。
㈣、己○○、丁○○於創新協會雲林分會申請核准設立後(名義負責人為甲○○,實際負責人為己○○、丁○○),即開始辦理招生事宜,己○○在中國時報分類廣告版上刊登「行政院美容美髮職業訓練」及「斗六職訓局美容美髮」等廣告,招徠學員,部分學員則經由親友、同學、朋友、戊○○、甲○○、丁○○、己○○之介紹,前來報名,己○○、丁○○、戊○○、甲○○要求學員須先繳交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郵局存褶、印章、提款卡(含提款卡密碼),並簽立切結書(保證補助款由訓練中心領取)、簽發面額51,000元之本票等交由訓練中心保管。詎戊○○、甲○○、己○○、丁○○知悉依試辦要點及職訓局內部查核等相關規定,學員受訓之期間為6個月,因事假超過5日或曠課達3次未到者,均視同放棄並註銷職業訓練卷,不得申報核發訓練補助費用,其等均明知 廖素花 等14人(各學員姓名、上缺課情形詳如附表三)未全程參與訓練,已視同放棄並註銷職業訓練卷,亦未結訓,不得申報核發訓練補助費,其4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行使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己○○將上開受訓學員名單清冊、學員國民身分證影本、學員之存摺、印章交給戊○○,戊○○於各該學員本應結訓日期(詳附表三所示結訓日期)後2星期內,在戊○○住處,連續登載製作不實之廖素花等14名學員結訓證明書、結業證書、印領清冊,在結訓證明書上「訓練總時數」欄、職訓券費用申請表「訓練期間」欄上,分別不實登載訓練總時數525小時、336小時(編號8 曾雅惠 、編號12 田明意 部分),據以登載製作各該學員不實之職訓券費用申請表,連同原核發之職業訓練券、存摺影本等文件,親自送向桃園縣就業服務站,連續行使上開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據以向職訓局詐領訓練補助費用,致職訓局陷於錯誤,於申領後1至2月內,核撥廖素花等14人、每人51,000元或34,000元(編號8曾雅惠、編號12田明意部分)之訓練補助費用(詐領金額詳如附表三所示),匯入學員廖素花等14人提供保管之帳戶後,戊○○即持學員印章、存褶或提款卡,先後提領上開訓練補助費用,得手後據為己有,再依其與己○○、丁○○之協議,每名學員補助51,000元者,由戊○○、甲○○領得26,000元,餘25,000元交與己○○、丁○○所有;補助34,000元者,戊○○、甲○○領得14,000元,餘20,000元交與己○○、丁○○所有,而以此方式向職訓局連續詐領訓練補助費,總計共詐得680,000元。戊○○、甲○○共詐得340,000元,己○○、丁○○詐得340,000元,其等均以此牟利,恃之維生(各該學員姓名、開結訓日期、上缺課情形、詐領金額、與起訴書附件五之對照均如附表三所示)。
㈤、
1、庚○○於88年間,因美容比賽而認識戊○○、甲○○,戊○○告知庚○○依試辦要點之規定,學員持有職業訓練券,可自行參加政府立案之職訓、福利、醫療等機構辦理之職業訓練及經政府立案之學校、技藝補習班、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事業單位配合以就業為目的所開辦之班次,再申領職業訓練補助費用,惟有加盟創新協會成為協會之附設職業訓練中心,方能向勞委會申辦上開職業訓練業務,庚○○表示同意合作,雙方約定,由庚○○提供講師、招生廣告、設備、材料費及上課場地作為訓練場地,戊○○則負責填報訓練計劃書、申請職業訓練券、訓練補助費用等業務,職訓局補助每名學員訓練費用340,000元或25,500元時,需給付每名學員訓練補助費用之5成予戊○○、甲○○。協議既定,戊○○旋以甲○○之名義申請設立創新協會附設臺中市東區職業訓練中心(89年09月26日勞委會以臺89勞中四字第62877號證書核准設立,名義負責人為甲○○,實際負責人為庚○○,址設臺中市○○路○段231之2號11樓)。嗣學員經由報紙廣告、親友、同學、朋友、戊○○、甲○○、庚○○之介紹等管道得知上開訓練訊息,前來報名,庚○○、戊○○、甲○○即要求學員必須先繳交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郵局存褶、印章、提款卡(含提款卡密碼),簽立切結書(保證補助款由訓練中心領取)、本票等交訓練中心或庚○○保管。
2、庚○○、戊○○、甲○○知道依試辦要點及職訓局內部查核等相關規定,每名學員受訓之期間為4個月或3個月,因事假超過5日或曠課達3次未到者,均視同放棄並註銷職業訓練卷,不得申報核發訓練補助費用,其等均明知 盧雅楓 等7人(各學員姓名、上缺課情形詳如附表四)未全程參與訓練,已視同放棄並註銷職業訓練卷,亦未結訓,不得申報核發訓練補助費,其3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行使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庚○○將上開受訓學員名單清冊、學員身分證影本交戊○○,戊○○於各該學員本應結訓日期(詳附表四所示結訓日期)後
2星期內,在戊○○住處,連續登載製作不實之盧雅楓等7名學員結訓證明書、結業證書、印領清冊,在結訓證明書上「訓練總時數」欄、職訓券費用申請表「訓練期間」欄上,分別不實登載訓練總時數336小時或252小時,據以登載製作各該學員不實之職訓券費用申請表,連同原核發之職業訓練券、存摺影本等文件,親自送向桃園縣就業服務站,連續行使上開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據以向職訓局詐領訓練補助費用,致職訓局陷於錯誤,於申領後1至2月內,核撥盧雅楓等7人、每人34,000元或25,500元之訓練補助費用(詐領金額詳如附表四所示),匯入學員盧雅楓等7人提供保管之帳戶。庚○○持保管之學員印章、存褶或提款卡,先後提領上開訓練補助費用,得手後據為己有,再依上開協議,每名學員補助費用扣除一半後,餘轉交予戊○○、甲○○所有,而以此方式向職訓局連續詐領訓練補助費,總計共詐得221,
000元。其中戊○○、甲○○共詐得110,500元,庚○○詐得110,500元,均以此牟利,恃之維生(各該學員姓名、開結訓日期、上缺課情形、詐領金額、與起訴書附件六之對照均如附表四所示)。
㈥、
1、丙○○於89年間,經由乙○○介紹認識戊○○、甲○○,戊○○告知丙○○依試辦要點之規定,凡持有各公立就業服機構核發之職業訓練券之學員可自行參加政府立案之職訓、福利、醫療等機構辦理之職業訓練及經政府立案之學校、技藝補習班、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事業單位配合以就業為目的所開辦之班次,結訓後可據以申領訓練補助費用,惟有加盟創新協會成為協會之附設職業訓練中心,方能向勞委會申辦上開職業訓練券業務,丙○○旋表示同意合作,雙方並約定,由丙○○提供講師、招生廣告、設備、材料費及上課場地作為訓練場地,戊○○則負責填報訓練計劃書、申請職業訓練券、訓練補助費用等業務,職訓局補助每名受訓學員訓練費用之5成須上繳創新協會,充作加盟金。協議既定,戊○○旋以甲○○之名義申請設立創新協會附設中壢市職業訓練中心(89年12月30日勞委會以臺89勞中四字第63832號證書核准許可設立,名義負責人為甲○○,實際負責人為丙○○,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嗣學員經由報紙廣告、親友、同學、朋友、戊○○、甲○○、丙○○之介紹等管道得知上開訓練訊息,前來報名,丙○○、戊○○、甲○○要求學員須先繳交學員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存褶、印章、提款卡(含提款卡密碼)、簽立切結書(保證補助款由訓練中心領取)、本票等交由訓練中心保管。
2、丙○○、戊○○、甲○○知道依試辦要點及職訓局內部查核等相關規定,每名學員受訓之期間為3個月至6個月不等,因事假超過5日或曠課達3次未到者,均視同放棄並註銷職業訓練卷,不得申報核發訓練補助費用,其等均明知 李秀蘭 等21人,部分學員未全程參與訓練,已視同放棄並註銷職業訓練卷,亦未結訓,不得申報核發訓練補助費,部分學員之上課地點,不符上開管理辦法之規定,非屬政府立案訓練機構,依試辦要點之規定,亦不得申領訓練補助費用(各學員姓名、上缺課情形及上課地點詳如附表五所示),其3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行使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丙○○將上開受訓學員名單清冊、學員國民身分證影本、學員之存摺、印章交給戊○○,戊○○於各該學員本應結訓日期(詳附表五所示結訓日期)後2星期內,在戊○○住處,連續登載製作不實之李秀蘭等21名學員結訓證明書、結業證書、印領清冊,在結訓證明書上「訓練總時數」欄、職訓券費用申請表「訓練期間」欄上,分別不實登載訓練總時數525小時,據以登載製作各該學員不實之職訓券費用申請表,連同原核發之職業訓練券、存摺影本等文件,親自送向桃園縣就業服務站,連續行使上開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據以向職訓局詐領訓練補助費用,致職訓局陷於錯誤,於申領後1至2月內,核撥李秀蘭等21人、每人51,000元之訓練補助費用(詐領金額詳如附表五所示),匯入學員李秀蘭等21人提供保管之帳戶後,戊○○持學員印章、存褶或提款卡,先後提領上開訓練補助費用,得手後據為己有,再依上開協議,扣除領得款項之一半收歸己有外,餘交予丙○○所有,而以此方式向職訓局連續詐領訓練補助費,總計共詐得1,071,000元,戊○○、甲○○共詐得535,500元,丙○○詐得535,500元,以此牟利,恃之維生(各該學員姓名、開結訓日期、上缺課情形及上課地點、詐領金額、與起訴書附件七之對照均如附表五所示)。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審判範圍之說明:檢察官就起訴書附件二、四至七所列詐領情形,認各學員缺課未達5日以上者,即符合申領訓練補助費之規定,被告未有詐欺之犯行,均減縮不列為起訴事實,不請求審判;又附件六序號1學員 余佩虹 部分,及各學員有無上缺課之證據資料不足,或找不到證據資料部分,亦均減縮不列為起訴範圍,均不請求審判(參準備程序筆錄及檢察官提出之補充理由書)。
二、證據能力部分:被告、辯護人對檢察官所舉書面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5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三、證明力部分:
㈠、學員李玉滿、 張基發陳燕萍黃鏡樺鄒秀珠邱秀珠林文雄鄭玉佩楊惠儒張美莉蔡秀蓮何歡霖唐于涵陳雪妮陳櫻櫻劉玉萍 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檢察官面前之證述筆錄、彭孟瀅、邱麗英、林月瑛、 周方雯許麗滿 於偵查中給檢察官之信函,足以證明:附表一學員參訓過程、上缺課情形、申領職業訓練補助費等事實。
㈡、學員 田秋網王麗紅范金蓮許妙惠邱美雲田玉貞林素英葉惠松姚文貞陳英妹 、吳美娟、 陳林素貞呂陳蓉芝陳林美枝羅林美娟嚴欣怡林美玉陳淑英林雅琴羅香蘭李雅薇古屏生楊美花潘美玲陳秋芽黃惠玲楊惠美黃秀玉黃瑞珍戴春妹陳美光程忠莉黃秀針羅香美邱慧真游琇雯林蓓憶陳夢萍林金妹邱莉娟劉秀珠楊夢萍 、趙 王亞權陳金妹楊秋惠楊琇枝江秀蓮 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於檢察官面前之證述筆錄、林秀妹、張秀春、林婉婷、 簡春霞鄭清妹盧麗絨王碧珠 於偵查中給檢察官之信函,足以證明:附表二學員參訓過程、上缺課情形、上課地點、申領職業訓練補助費等情。
㈢、學員 蕭素美鄭梨嬌洪彩雲彭淑娟蔡瑩蓁 、廖素花、 黃瓊瑤 、曾雅惠、 劉青珮游佩君陳秀足周芬余 、田明意、 張靜心 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於檢察官面前之證述筆錄,足以證明:附表三學員參訓過程、上缺課情形、申領職業訓練補助費等事實。
㈣、學員盧雅楓、 楊婷婷劉素玉詹清如邱美慧許淑怡賴春妹 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於檢察官面前之證述筆錄,足以證明:附表四學員參訓過程、上缺課情形、申領職業訓練補助費等事實。
㈤、學員 劉秀圓高秀慧伍雅蘭黃建貴徐和燕彭素芬石春英邱瑞雪許美嬌林克敏 、丙○○、 黃曉萍林珍英林惠琴林秀珍 、李秀蘭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於檢察官面前之證述筆錄、莊小萍、郭秋香、陳麗菁、 周嘉芳陳春華 於偵查中給檢察官之信函,足以證明:附表五學員參訓過程、上缺課情形、上課地點、申領職業訓練補助費等事實。
㈥、證人 謝昆霖李永俊游明鑫沈新添 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檢察官面前之證述筆錄,足以證明:學員申辦職業訓練券、申請核發職業訓練補助費之相關規定、目的、流程、被告戊○○、甲○○申請設立創新協會新竹分會、雲林分會、臺中分會、中壢分會之情形等事實。
㈦、證人 彭瑞寬 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足以證明: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流程、「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謝國春承辦雲林分會之審核等事實。
㈧、證人 蔡端容 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足以證明:職業訓練券、職業訓練補助費之申請核發之流程、學員缺課註銷受訓資格等情形。
㈨、另案被告謝國春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足以證明:被告戊○○交付賄賂之事實。
㈩、職訓局臺北區就業服務中心92年10月03日北業三字第0920005841號函所檢附創新協會申請職業訓練費用核准名冊。創新協會各附設職業訓練中心90、91年受訓學員請領職訓券名冊(含職業訓練券費用印領清冊、結訓證明書、職業訓練券申請表、職業訓練費用申請表),足以證明:被告戊○○以各該分會之名義申請職業訓練券、職業訓練補助費用。
、勞委會88年06月29日勞職規字第0700030號令修訂「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勞委會88年09月4日臺88職公字第017686號函頒「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券試辦要點」。
、勞委會92年01月02日職公字第000000000B號函頒「職業訓練券實施計畫」。
、創新協會申請附設雲林職業訓練中心許可審核表、雲林分會設立許可證書、檢察官至該分會現場之勘驗筆錄、平面配置圖、現場照片。
、謝國春黎明帳戶存摺往來明細。
、職訓局臺中區就業服務中心91年02月25日91中三字第9100001668號函文,足以證明:因事請假超過5天或曠課達3天未簽到者,均視同放棄並註銷職業訓練券。
、創新協會臺中分會設立許可證書。
、創新協會中壢分會設立許可證書。
、創新協會新竹分會設立許可證書。
、職訓局臺中區就業服務中心92年10月02日中三字第0920009548號函文所附創新協會申請職業訓練補助費用核准名冊。
、臺北區中心辦理88年下半年度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券職訓登記簿。
、職訓券結訓學員申領訓練費用補助登記簿(89年01月至89年12月)。
、被告戊○○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檢察官面前之供述筆錄,足以證明:被告戊○○、甲○○分別與乙○○、己○○、丁○○、庚○○、丙○○等人,利用設立分會之方式,招攬學員,其中附表二部分,未在政府立案機關之地點上課,再以學員持有職業訓練券之名義,向職訓局申領職業訓練補助費,及所得分配,並與己○○、丁○○共同交付賄賂予謝國春之緣由,過程。
、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自白狀,足以證明:被告戊○○製作登載業務上不實文書(結訓證明書、結業證書、印領清冊等),據以向職訓局就業服務中心申領職業訓練補助費用,所得依約分配與被告乙○○、己○○、丁○○、庚○○、丙○○等人。
、被告甲○○於調查站、檢察官面前之供述筆錄,足以證明:被告甲○○為創新協會理事長,及新竹、臺中、雲林、中壢等分會之名義負責人。
、被告丁○○、己○○於調查站、檢察官面前之供述筆錄,足以證明:被告己○○、丁○○夫妻與被告戊○○、甲○○之協議內容、成立創新協會雲林分會向職訓局申領職業訓練補助費之情形,並向謝國春交付賄賂,促使雲林分會設立許可通過。
、被告乙○○於調查站、檢察官面前之供述筆錄,足以證明:被告乙○○與被告戊○○、甲○○之協議內容,成立創新協會新竹分會向職訓局申領職業訓練補助費之情形。
、被告庚○○於調查站、檢察官面前之供述筆錄,足以證明:被告乙○○與被告戊○○、甲○○之協議內容,成立創新協會臺中分會向職訓局申領職業訓練補助費之情形。
、被告丙○○於調查站、檢察官面前之供述筆錄,足以證明:被告乙○○與被告戊○○、甲○○之協議內容,成立創新協會中壢分會向職訓局申領職業訓練補助費之情形。
(以上證據之證據標目詳卷附之受命備忘錄)
、被告甲○○、乙○○、己○○、丁○○、庚○○、丙○○,於本院審理時,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甲○○、乙○○、己○○、丁○○、庚○○、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同法第216條、第
215條之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被告登載不實業務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己○○、丁○○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被告甲○○、乙○○,與被告戊○○,就上開三㈠(附表一)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與被告戊○○,就上開三㈡(附表二)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己○○、丁○○、與被告戊○○,就上開三㈢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己○○、丁○○,與被告戊○○,就上開三㈣(附表三)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庚○○、與被告戊○○就上開三㈤(附表四)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丙○○、與被告戊○○就上開三㈥(附表五)之犯罪,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乙○○、己○○、丁○○、庚○○、丙○○、與被告戊○○先後多次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皆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己○○、丁○○先後3次交付賄賂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甲○○、乙○○、己○○、丁○○、庚○○、丙○○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之目的,係在常業詐欺,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均應從一重論以常業詐欺罪。被告己○○、丁○○對謝國春交付賄賂,係在促使雲林分會設立許可,遂行其常業詐欺之目的,所犯上開2罪,亦有原因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均從一重論以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起訴書認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洽)。被告己○○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0年08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5年內再犯本案,為累犯,依法遞加重其刑。被告己○○、丁○○於交付賄賂後,在偵查中自白犯罪,依法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
二、本院審酌:
㈠、被告甲○○、己○○、丁○○、庚○○、丙○○犯後均坦白犯行,具有悔意,態度良好。被告甲○○為被告戊○○之妻,於本案為創新協會理事長,及雲林分會、臺中分會、新竹分會、中壢分會之名義負責人,其與戊○○共同詐騙所得達4,337,000元(546,000+2,805,000+340,000+110,50
0+535,500),犯罪所得相當之高,且利用法規之漏洞,及主管機關審查之困難,成立4個分會之訓練中心詐騙財物,犯罪情節不輕,惟被告甲○○僅掛名負責人,協會實際業務由被告戊○○執行,其僅出面使各分會得以成立,安排訓練中心課程,並充任訓練講師,使被告戊○○、己○○、丁○○、庚○○、丙○○遂行常業詐欺犯行,其犯罪情節顯較被告戊○○為輕。被告甲○○現有正當工作、固定收入,其與被告戊○○尚有2子待養,家庭生計負擔不小。
㈡、被告乙○○於本案詐欺所得達525,000元,較諸被告戊○○、甲○○為輕微,犯罪所得一半支付學員之教材、講師費用等成本。其目前擔任美容生技公司總經理,有正當職業、固定收入,其已從事美容業達22年,具專業美容師執照,有一技之長,家中經濟靠其收入維持,尚有小孩2名待養。
㈢、被告己○○、丁○○夫妻於本案連續行賄公務員,雖金額非鉅,但侵犯公務之廉潔,遂行其常業詐欺之犯行,犯罪情節難謂輕微。被告己○○、丁○○夫妻於本案常業詐欺之所得為340,000元,較諸被告戊○○、甲○○,乙○○、丙○○較屬輕微,惟既行賄公務員在先,亦難認此部分犯罪情節輕微。被告己○○、丁○○現均經營美容坊,有正當工作,固定收入,其犯罪所得大部分用於學員之教材、講師費用等成本上,被告丁○○有美容師執照,目前尚有小孩2位待扶養。
㈣、被告庚○○於本案詐騙所得為110,500元,為本案犯罪所得最少者,犯罪情節當最屬輕微。其目前在臺中惠民醫院擔任美容部之美容師,有正當工作、固定收入,其從事美容業務達三十餘年,具專業技能。其原經營之美容訓練機構,因經營不善倒閉,小孩均已長大獨立,現獨居一人。
㈤、被告丙○○於本案詐騙所得達535,000元,較諸被告戊○○、甲○○為少,但詐騙之情節較諸被告庚○○、乙○○而言,較為嚴重,惟其目前單親帶3名小孩,家庭經濟全靠其支撐,身兼3份工作,有正當職業、固定收入,但無其他財產,生活辛苦,犯罪所得亦多用於學員訓練之教材、講師費用上,實際獲利不多。
㈥、被告甲○○、乙○○、丁○○、庚○○、丙○○均尚有家庭生計待照顧,其等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己○○、丁○○侵犯公務廉潔,依其犯罪性質,不適合從事公共事務,依法宣告褫奪公權。被告甲○○、乙○○、丁○○、庚○○、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紀錄表可稽,其犯罪後已知悔悟,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當益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參酌其等之犯罪情節、犯罪所得,併各予宣告緩刑4年、3年、2年,以勵自新。
肆、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第17條。
三、刑法第11條前段、28條、第56條、第216條、第215條、第340條、第55條、第47條、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
四、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條至第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第2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表一、創新協會附設新竹職業訓練中心┌──┬────┬────┬────┬───────┬────┬────┐│編號│學員姓名│開訓日期│結訓日期│上(缺)課情形│詐領金額│備註(即│││││││(新臺幣│起訴書附│││││││)│件二序號││││││││)│├──┼────┼────┼────┼───────┼────┼────┤│1│李玉滿│89/12/13│89/06/07│89年春節前參加│51,000│5││││││考試後就沒有上││││││││課│││├──┼────┼────┼────┼───────┼────┼────┤│2│張基發│89/01/27│89/07/18│只上10餘天│51,000│26│├──┼────┼────┼────┼───────┼────┼────┤│3│彭孟瀅│89/03/21│89/09/12│從89年3月至89│51,000│34││││││年6月只上3個月││││││││(信函)│││├──┼────┼────┼────┼───────┼────┼────┤│4│陳雪妮│89/03/21│89/09/12│上課3個月│51,000│36│││││││││├──┼────┼────┼────┼───────┼────┼────┤│5│邱麗英│89/04/07│89/09/29│89年4月曾上過│51,000│40││││││1個多月美髮課││││││││(信函)│││├──┼────┼────┼────┼───────┼────┼────┤│6│何歡霖│89/04/07│89/09/29│缺課1個半月│51,000│42│├──┼────┼────┼────┼───────┼────┼────┤│7│周方雯│89/04/07│89/09/29│89年4月至89年│51,000│43││││││6月上課(信函││││││││)│││├──┼────┼────┼────┼───────┼────┼────┤│8│陳櫻櫻│89/04/24│89/10/18│只上課3、4個月│51,000│46│││││││││││││││││├──┼────┼────┼────┼───────┼────┼────┤│9│林月瑛│89/06/30│89/12/21│89年夏天起受訓│51,000│61││││││3個月(信函)│││├──┼────┼────┼────┼───────┼────┼────┤│10│唐于涵│89/06/30│89/12/21│自89年8月上到│51,000│66││││││11月│││├──┼────┼────┼────┼───────┼────┼────┤│11│陳燕萍│89/07/21│90/01/12│只上1個星期│51,000│69│├──┼────┼────┼────┼───────┼────┼────┤│12│邱秀珠│89/07/21│90/01/12│89年7月至11月│51,000│70│├──┼────┼────┼────┼───────┼────┼────┤│13│鄒秀珠│89/07/28│90/01/18│只上3個月│51,000│73│├──┼────┼────┼────┼───────┼────┼────┤│14│林文雄│89/08/17│90/02/07│只上5個多月│51,000│75│├──┼────┼────┼────┼───────┼────┼────┤│15│黃鏡樺│89/08/17│90/02/07│只上2個多月│51,000│76│├──┼────┼────┼────┼───────┼────┼────┤│16│鄭玉佩│89/10/30│90/04/20│只上課不足20天│51,000│85│├──┼────┼────┼────┼───────┼────┼────┤│17│楊惠儒│89/10/30│90/04/20│只上3個月│51,000│86│├──┼────┼────┼────┼───────┼────┼────┤│18│張美莉│89/09/28│90/03/19│斷斷續續只上1│51,000│94││││││、2個月│││├──┼────┼────┼────┼───────┼────┼────┤│19│劉玉萍│89/09/28│90/03/19│上6個月,缺課│51,000│95││││││10天。│││├──┼────┼────┼────┼───────┼────┼────┤│20│蔡秀蓮│89/09/28│90/03/19│上6個月,缺課│51,000│96││││││7天│││├──┼────┼────┼────┼───────┼────┼────┤│21│許麗滿│89/09/28│90/09/19│僅上四堂夜間課│51,000│98││││││程(信函)│││├──┴────┴────┴────┴───────┴────┴────┤│總詐領金額(新台幣):1,071,000│└───────────────────────────────────┘附表二、創新協會附設新竹職業訓練中心┌──┬────┬────┬────┬───────┬────┬────┐│編號│學員姓名│開訓日期│結訓日期│上(缺)課情形│詐領金額│備註(即││││││及上課地點│(新臺幣│起訴書附│││││││)│件四序號││││││││)│├──┼────┼────┼────┼───────┼────┼────┤│1│吳美娟│88/10/11│89/04/05│只上3、4個月,│51,000│2││││││在桃園縣復興鄉││││││││羅浮村某處上課││││││││。│││├──┼────┼────┼────┼───────┼────┼────┤│2│楊夢萍│88/10/11│89/04/05│只上3個月缺課│51,000│3││││││20天,上課地點││││││││同上。│││├──┼────┼────┼────┼───────┼────┼────┤│3│呂陳蓉芝│88/10/11│89/04/05│只上1個月,在│51,000│4││││││新竹分會上課。│││├──┼────┼────┼────┼───────┼────┼────┤│4│羅香蘭│88/10/04│89/03/28│只上1個月,桃│51,000│5││││││園縣復興鄉羅浮││││││││村某處上課。│││├──┼────┼────┼────┼───────┼────┼────┤│5│李雅薇│88/10/04│89/03/28│只上1個多月,│51,000│6││││││上課地點同上。│││├──┼────┼────┼────┼───────┼────┼────┤│6│羅香美│88/10/04│89/03/28│只上2個月,上│51,000│7││││││課地點同上。│││├──┼────┼────┼────┼───────┼────┼────┤│7│陳林美枝│88/10/04│89/03/28│只上1、2個月│51,000│8││││││,上課地點同上││││││││。│││├──┼────┼────┼────┼───────┼────┼────┤│8│林美玉│88/10/04│89/03/28│只上3個月,上│51,000│10││││││課地點同上。│││├──┼────┼────┼────┼───────┼────┼────┤│9│游琇雯│88/10/04│89/03/28│只上2個月,上│51,000│12││││││課地點同上。│││││││││││├──┼────┼────┼────┼───────┼────┼────┤│10│邱慧真│88/10/04│89/03/28│只上2個月,上│51,000│15││││││課地點同上。│││││││││││├──┼────┼────┼────┼───────┼────┼────┤│11│ 江春錦 │88/10/04│89/03/28│89年底,在羅浮│51,000│17││││││村某處、新竹、││││││││甲○○住處等地││││││││上課。│││├──┼────┼────┼────┼───────┼────┼────┤│12│陳林素貞│88/10/18│89/04/12│只上1、2個月│51,000│19││││││,在羅浮村長住││││││││處上課。│││├──┼────┼────┼────┼───────┼────┼────┤│13│林秀妹│88/10/25│89/04/20│在桃園縣羅浮村│51,000│22││││││某處,上課2至││││││││3個月(信函)││││││││。│││├──┼────┼────┼────┼───────┼────┼────┤│14│黃秀針│88/11/22│89/05/15│只上半個月,上│51,000│27││││││課地點同上。│││├──┼────┼────┼────┼───────┼────┼────┤│15│ 林蓓億 │88/11/22│89/05/15│只上2個月,上│51,000│29││││││課地點同上。│││├──┼────┼────┼────┼───────┼────┼────┤│16│張秀春│88/11/22│89/05/15│羅浮村上美髮課│51,000│31││││││,沒有上完課(││││││││信函)│││├──┼────┼────┼────┼───────┼────┼────┤│17│林婉婷│88/11/22│89/05/15│在羅浮村上課,│51,000│32││││││沒有上完課(信││││││││函)│││├──┼────┼────┼────┼───────┼────┼────┤│18│林金妹│88/11/22│89/05/15│只上2、3個月│51,000│33││││││,在戊○○、田││││││││ 秋菊 住處上課。│││├──┼────┼────┼────┼───────┼────┼────┤│19│趙王亞權│88/12/02│89/05/25│只上課2星期,│51,000│35││││││在桃園縣復興鄉││││││││羅浮村某處上課││││││││。│││├──┼────┼────┼────┼───────┼────┼────┤│20│簡春霞│88/12/02│89/05/25│88年底到89年初│51,000│37││││││,上課地點同上││││││││(信函)。│││├──┼────┼────┼────┼───────┼────┼────┤│21│羅林美娟│88/12/09│89/05/31│只上約5個月,│51,000│40││││││上課地點同上。│││├──┼────┼────┼────┼───────┼────┼────┤│22│古屏生│89/01/27│89/07/18│上3個月,在新│51,000│42││││││竹縣尖石鄉嘉樂││││││││村某處上課。│││├──┼────┼────┼────┼───────┼────┼────┤│23│邱莉娟│89/01/27│89/07/18│89年4月底上課│51,000│43││││││至89年7月18日││││││││,上課地點同上││││││││。│││├──┼────┼────┼────┼───────┼────┼────┤│24│姚文貞│89/01/27│89/07/18│只上1個月,請│51,000│45││││││假2至3天,上││││││││課地點同上。│││├──┼────┼────┼────┼───────┼────┼────┤│25│陳夢萍│89/01/27│89/07/18│只上1個月,請│51,000│46││││││假3至4天,上││││││││課地點同上。│││├──┼────┼────┼────┼───────┼────┼────┤│26│林雅琴│89/01/27│89/07/18│上課期間不記得│51,000│48││││││,有缺課2、3││││││││次,上課地點同││││││││上。│││├──┼────┼────┼────┼───────┼────┼────┤│27│陳英妹│89/01/27│89/07/18│只上3個月,上│51,000│49││││││課地點同上。│││├──┼────┼────┼────┼───────┼────┼────┤│28│劉秀珠│89/01/27│89/07/18│只上9堂課,上│51,000│50││││││課地點同上。│││├──┼────┼────┼────┼───────┼────┼────┤│29│陳金妹│89/02/01│89/07/23│只上3個月,臺│51,000│52││││││北市○○○路某││││││││處。│││├──┼────┼────┼────┼───────┼────┼────┼│30│嚴欣怡│89/02/23│89/08/16│上3個月,上課│51,000│55││││││地點同上。│││├──┼────┼────┼────┼───────┼────┼────┤│31│王碧珠│89/03/08│89/08/29│上課約3個月,│51,000│56││││││請假4、5次,││││││││地點不明(信函││││││││)。│││├──┼────┼────┼────┼───────┼────┼────┤│32│程忠莉│89/05/15│89/11/06│上滿6月,在桃│51,000│59││││││園縣八德國小上││││││││課。│││├──┼────┼────┼────┼───────┼────┼────┤│33│田玉貞│89/05/18│89/11/09│只上3個月,在│51,000│61││││││桃園縣八德國小││││││││或戊○○住處上││││││││課。│││├──┼────┼────┼────┼───────┼────┼────┤│34│鄭清妹│89/05/18│89/11/09│89年6月9日開│51,000│63││││││始學美容至89年││││││││11月30日,未上││││││││滿6個月,在上││││││││開地點上課(信││││││││函)。│││├──┼────┼────┼────┼───────┼────┼────┤│35│邱美雲│89/05/18│89/11/09│只上3個月,在│51,000│65││││││上開地點上課。│││├──┼────┼────┼────┼───────┼────┼────┤│36│陳美光│89/5/23│89/11/14│上6個月缺課2│51,000│66││││││天,在上開地點││││││││上課。│││├──┼────┼────┼────┼───────┼────┼────┤│37│楊惠美│89/5/23│89/11/14│上課不到6個月│51,000│67││││││,在戊○○住處││││││││上課。│││├──┼────┼────┼────┼───────┼────┼────┤│38│楊秋惠│89/5/23│89/11/14│只上3、4個月│51,000│68││││││,請假約七天,││││││││在桃園縣八德國││││││││小上課。│││├──┼────┼────┼────┼───────┼────┼────┤│39│楊美花│89/05/23│89/11/14│只上1堂課,在│51,000│71││││││新竹分會上課。│││├──┼────┼────┼────┼───────┼────┼────┤│40│戴春妹│89/05/23│89/11/14│只上3個月,在│51,000│73││││││桃園縣八德國小││││││││上課。│││├──┼────┼────┼────┼───────┼────┼────┤│41│陳秋芽│89/05/23│89/11/14│沒有缺課,在廖│51,000│74││││││ 益宏 住處上課。│││├──┼────┼────┼────┼───────┼────┼────┤│42│黃瑞珍│89/05/23│89/11/14│上6個月無缺課│51,000│75││││││,在戊○○住處││││││││上課。│││├──┼────┼────┼────┼───────┼────┼────┤│43│范金蓮│89/05/23│89/11/14│上6個月無缺課│51,000│76││││││,在戊○○住處││││││││上課。│││├──┼────┼────┼────┼───────┼────┼────┤│44│潘美玲│89/05/23│89/11/14│只上2、3個月│51,000│78││││││,在上開地點上││││││││課。│││├──┼────┼────┼────┼───────┼────┼────┤│45│林素英│89/05/23│89/11/14│上6個月無缺課│51,000│79││││││,在上開地點上││││││││課。│││├──┼────┼────┼────┼───────┼────┼────┤│46│楊琇枝│89/05/23│89/11/14│上6個月缺課3│51,000│81││││││至5天,在上開││││││││地點上課。│││├──┼────┼────┼────┼───────┼────┼────┤│47│許妙惠│89/06/01│89/11/23│只上4、5個月│51,000│84││││││,缺2、3天,││││││││在戊○○住處、││││││││桃園縣八德國小││││││││上課。│││├──┼────┼────┼────┼───────┼────┼────┤│48│黃秀玉│89/05/23│89/11/14│上6個月無缺課│51,000│88││││││,在甲○○住處││││││││上課。│││├──┼────┼────┼────┼───────┼────┼────┤│49│盧麗絨│89/06/13│89/12/06│上課3個月,在│51,000│89││││││桃園不明地點上││││││││課(信函)。│││├──┼────┼────┼────┼───────┼────┼────┤│50│江秀蓮│89/07/06│89/12/26│報名後沒有上課│51,000│93│├──┼────┼────┼────┼───────┼────┼────┤│51│陳淑英│89/07/06│89/12/26│報名後沒有上課│51,000│94││││││,90年03月才至││││││││中壢分會上課。│││├──┼────┼────┼────┼───────┼────┼────┤│52│田秋網│89/07/21│90/01/12│只上課2、3天│51,000│95││││││,在戊○○住處││││││││上課。│││├──┼────┼────┼────┼───────┼────┼────┤│53│王麗紅│89/07/21│90/01/12│沒有上課│51,000│96│├──┼────┼────┼────┼───────┼────┼────┤│54│黃惠玲│89/08/17│90/02/07│只上2、3個月│51,000│99││││││,缺課二天,在││││││││中壢分會上課。│││├──┼────┼────┼────┼───────┼────┼────┤│55│葉惠松│89/08/21│90/02/12│只上3天,在中│51,000│105││││││壢分會上課。│││├──┴────┴────┴────┴───────┴────┴────┤│總詐領金額(新臺幣):2,805,000元│└───────────────────────────────────┘附表三、創新協會附設雲林職業訓練中心┌──┬────┬────┬────┬───────┬────┬────┐│編號│學員姓名│開訓日期│結訓日期│上(缺)課情形│詐領金額│備註(即│││││││(新臺幣│起訴書附│││││││)│件五序號││││││││)│├──┼────┼────┼────┼───────┼────┼────┤│1│廖素花│89/05/15│89/11/06│只上4、5次│51,000│132│├──┼────┼────┼────┼───────┼────┼────┤│2│鄭梨嬌│89/05/15│89/11/06│只上2個月│51,000│134│├──┼────┼────┼────┼───────┼────┼────┤│3│蕭素美│89/05/15│89/11/06│上6個月,缺課│51,000│135││││││約7天│││├──┼────┼────┼────┼───────┼────┼────┤│4│洪彩雲│89/05/15│89/11/06│只上2、3個月│51,000│136││││││缺課2、3天│││├──┼────┼────┼────┼───────┼────┼────┤│5│彭淑娟│89/05/18│89/11/09│只上2、3個月│51,000│143│├──┼────┼────┼────┼───────┼────┼────┤│6│蔡瑩蓁│89/05/18│89/11/09│上6個月,缺課│51,000│145││││││超過10天│││├──┼────┼────┼────┼───────┼────┼────┤│7│黃瓊瑤│89/06/01│89/11/23│90年初報名,有│51,000│176││││││上百分之八十│││├──┼────┼────┼────┼───────┼────┼────┤│8│曾雅惠│89/07/24│89/12/01│89年7、8月上│34,000│425││││││課,上1個月,│││├──┼────┼────┼────┼───────┼────┼────┤│9│劉青珮│90/02/19│90/08/10│89年3、4月上│51,000│436││││││課,上4、5個月│││├──┼────┼────┼────┼───────┼────┼────┤│10│游佩君│90/02/26│90/08/17│89年3、4月上│51,000│439││││││課,全程上3、││││││││4個月│││├──┼────┼────┼────┼───────┼────┼────┤│11│張靜心│90/06/04│90/11/24│上課不超過1個│51,000│445││││││月│││├──┼────┼────┼────┼───────┼────┼────┤│12│田明意│90/08/01│90/11/30│上美髮課3個月│34,000│449│├──┼────┼────┼────┼───────┼────┼────┤│13│陳秀足│90/06/18│90/12/08│學到一半就沒去│51,000│450││││││了│││├──┼────┼────┼────┼───────┼────┼────┤│14│ 周芳余 │91/02/01│91/07/26│只上3個月│51,000│464│├──┴────┴────┴────┴───────┴────┴────┤│總詐領金額(新台幣):680,000│└───────────────────────────────────┘附表四、創新協會附設臺中職業訓練中心┌──┬────┬────┬────┬───────┬────┬────┐│編號│學員姓名│開訓日期│結訓日期│上(缺)課情形│詐領金額│備註(即│││││││(新臺幣│起訴書附│││││││)│件六序號││││││││)│├──┼────┼────┼────┼───────┼────┼────┤│1│盧雅楓│89/10/16│90/02/17│上3個月,時數│34,000│2││││││約130餘小時│││││││││││├──┼────┼────┼────┼───────┼────┼────┤│2│劉素玉│89/11/13│90/03/14│上課4個月│34,000│25│├──┼────┼────┼────┼───────┼────┼────┤│3│詹清如│90/01/08│90/05/12│只上1、2個月│34,000│40││││││,一半時間缺課│││├──┼────┼────┼────┼───────┼────┼────┤│4│邱美慧│90/04/23│90/08/24│上課4個月│34,000│54│││││││││├──┼────┼────┼────┼───────┼────┼────┤│5│許淑怡│90/05/07│90/09/07│上課1、2個月│34,000│59│││││││││├──┼────┼────┼────┼───────┼────┼────┤│6│賴春妹│90/07/30│90/11/09│只上1個月│25,500│67│├──┼────┼────┼────┼───────┼────┼────┤│7│楊婷婷│91/01/07│91/04/26│常常缺課(上不│25,500│83││││││到三分之二的課││││││││)│││├──┴────┴────┴────┴───────┴────┴────┤│詐領金額(新台幣):221,000│└───────────────────────────────────┘附表五、創新協會附設中壢職業訓練中心┌──┬────┬────┬────┬───────┬────┬────┐│編號│學員姓名│開訓日期│結訓日期│上(缺)課情形│詐領金額│備註(即││││││及上課地點│(新臺幣│起訴書附│││││││)│件七序號││││││││)│├──┼────┼────┼────┼───────┼────┼────┤│1│李秀蘭│89/11/06│90/04/28│上課6個月,在│51,000│4││││││桃園市八德國小││││││││上課。│││├──┼────┼────┼────┼───────┼────┼────┤│2│林惠琴│89/11/06│90/04/28│上課6個月,缺│51,000│5││││││課1天,在 廖益 ││││││││宏住處上課。│││├──┼────┼────┼────┼───────┼────┼────┤│3│林秀珍│89/11/06│90/04/28│人頭,未上課│51,000│8│││││││││├──┼────┼────┼────┼───────┼────┼────┤│4│石春英│89/11/06│90/04/28│上課6個月,在│51,000│9││││││戊○○住處上課││││││││。│││├──┼────┼────┼────┼───────┼────┼────┤│5│林珍英│89/11/06│90/04/28│上課6個月,缺│51,000│11││││││課3天,在廖益││││││││宏住處上課。│││├──┼────┼────┼────┼───────┼────┼────┤│6│許美嬌│89/11/06│90/04/28│上課6個月,在│51,000│14││││││戊○○住處上課││││││││。│││├──┼────┼────┼────┼───────┼────┼────┤│7│周嘉芳│89/11/06│90/04/28│上課不固定,未│51,000│16││││││滿6個月(信函││││││││)。│││├──┼────┼────┼────┼───────┼────┼────┤│8│陳春華│89/11/06│90/04/28│上課很少教,要│51,000│18││││││學自己外面花錢││││││││學(信函)。│││├──┼────┼────┼────┼───────┼────┼────┤│9│林克敏│89/11/28│90/05/19│只上3、4個月│51,000│23││││││,缺課5、6次││││││││,在戊○○住處││││││││上課。│││├──┼────┼────┼────┼───────┼────┼────┤│10│黃曉萍│90/01/02│90/07/03│只上3個月│51,000│27│││││││││├──┼────┼────┼────┼───────┼────┼────┤│11│丙○○│90/02/05│90/08/03│上6個月,缺課│51,000│31││││││10天│││├──┼────┼────┼────┼───────┼────┼────┤│12│郭秋香│90/02/26│90/08/24│只上10堂課(信│51,000│33││││││函)│││├──┼────┼────┼────┼───────┼────┼────┤│13│陳麗菁│90/03/05│90/09/04│上這個課程都是│51,000│35││││││騙人(信函)│││├──┼────┼────┼────┼───────┼────┼────┤│14│邱瑞雪│90/03/06│90/09/04│只上2個月│51,000│36│├──┼────┼────┼────┼───────┼────┼────┤│15│徐和燕│90/03/05│90/09/10│只上2、3個月│51,000│41│├──┼────┼────┼────┼───────┼────┼────┤│16│莊小萍│90/05/14│90/11/12│錢被領走才上課│51,000│60││││││(信函)│││├──┼────┼────┼────┼───────┼────┼────┤│17│劉秀圓│90/06/27│90/12/26│上6個月(車禍│51,000│67││││││請假好幾天沒去││││││││上課)│││├──┼────┼────┼────┼───────┼────┼────┤│18│高秀慧│90/11/26│91/05/24│90年11月上到12│51,000│78││││││月│││├──┼────┼────┼────┼───────┼────┼────┤│19│伍雅蘭│90/11/26│91/05/24│上課2個月,無│51,000│79││││││缺課│││├──┼────┼────┼────┼───────┼────┼────┤│20│黃建貴│91/01/29│91/08/09│上3個月│51,000│89│├──┼────┼────┼────┼───────┼────┼────┤│21│彭素芬│91/02/25│91/08/15│只上了三分之一│51,000│91││││││課程│││├──┴────┴────┴────┴───────┴────┴────┤│總詐領金額(新臺幣):1,07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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