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交易字第一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法官馮俊郎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