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87號聲請人甲○○
1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正或等值郵局匯票。
二、以相對人為中心之親屬關係表及其餘兄弟姊妹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