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三號上訴人 鄧勝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七八號,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一九、五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鄧勝維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二罪)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逕行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而原判決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則原審未開庭調查及審理,逕予判決,自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未憑卷附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以無論伊上訴書狀有無敘述理由及請求調查,原審不以上訴書狀為限,均應開庭並調查云云,徒憑己見,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此部分之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上訴人施用第二級毒品(共二罪)部分,第一審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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