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57號原告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展瑞 被告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兼法定代理人 黃重義 被告 林嘉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