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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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崧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崧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崧瑋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亦規定明確。
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部分則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就其所犯上開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何崧瑋)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紙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為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犯罪之性質、犯罪期間、各罪所受宣告刑等犯罪情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原嘉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7日│106年6月30日│106年7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680、1690、1990號│106年度偵字第8244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174號│106年度簡字第28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8日│107年2月27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174號│106年度簡字第2865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13日│107年3月31日│├───┴────┼─────────────────────────┼────────────┤│備註│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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