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56號原告 李智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官羽 、鄒春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載明應受判決之聲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即請求聲明所憑之事實經過)、法律依據,並敘明本件訴訟標的記載為新臺幣2,165,400元與本院105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附表五編號74「尚未出金本金金額」欄所載金額不同之原因,暨檢附相關證據,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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