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 蔡水明 (即 蔡銀國 之承受訴訟人)
蔡水妹 (即蔡銀國之承受訴訟人) 蔡水成 (即蔡銀國之承受訴訟人) 蔡水銀 (即蔡銀國之承受訴訟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被告 劉士博 訴訟代理人 朱慈增
林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九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蔡銀國已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蔡水明、蔡水成、蔡水妹、蔡水銀等4人於同年2月2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其中繼承人 蔡錦樹 拋棄繼承),有蔡銀國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10
7年度司繼字第300號拋棄繼承卷宗可稽,是蔡水明、蔡水成、蔡水妹、蔡水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次查,本院前以另案99年度屏訴字第4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6年9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民事事件業於108年1月24日經上訴人劉世博撤回上訴而告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0號事件卷宗可稽,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該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藍家慶
法官楊境碩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