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林美良 上列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黃偉勛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說明本件抵押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之依據。如係主張依第13條第2項第1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之事由,惟因該款項規定,須先以書面於合理時間通知立約人後,始生喪失期限利益之效力,故請提出上開已於合理期間通知相對人之書面證明文件(並應附可證明該書面通知有合法送達相對人之回執)。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