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原告 温永進 被告 温永璋 被告 温淑貞 被告 温永輝 被告 温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5,43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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