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七號
原告庚○○被告戊○○
丁○○乙○○己○○住
身丙○○住
身甲○○住台北市○○區○○街○○巷○號四樓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