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50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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