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6號原告世華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明花 訴訟代理人 田禮嘉 律師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中分行法定代理人 林道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82號請求確認決議及選舉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2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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