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6號原告世華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被告國泰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法定代理人 林道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資佐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