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88號上訴人 李智明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52,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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