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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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12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嘉銘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