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47號

原告 吳佩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淑卿 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曾淑卿之年籍資料及實際住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提起訴狀僅記載被告「曾淑卿」,被告「曾淑卿」之電話號碼,惟未提出記載被告之身分證字號及實際住址等資料供本院參酌,而本院職權查詢原告所提供之電話號碼,查無資料,有遠傳資料查詢附卷可參,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是以,起訴程式尚有不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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