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6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記欄內關於「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之記載,應更正為「不得上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之記載,顯係「不得上訴」之誤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家慧法官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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