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59號聲請人仲城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叢樹人 自訴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陳威智 律師 黃育慧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誣告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自字第8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自字第87號案件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本院民國111年5月31日審判期日證人交互詰問之實際內容,以核對委外轉譯之審判筆錄內容是否正確,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即自訴人仲城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叢樹人係本院109年度自字第87號誣告等案件之自訴人,為該案當事人,且於法定期限內聲請,並釋明具體理由,符合前述規定,故准予交付111年5月31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另為避免聲請人不當利用法庭錄音,另依前述規定,命聲請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所取得之光碟內容,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轉拷利用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黃文昭
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