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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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債務人 秦進福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聲請人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如附表編號二十所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債權人清冊(白底有綠色圓形圖案者),共貳種報表,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拾日內補提至本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表:
一、將來若法院准許更生,聲請人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聲請人民國(下同)102年8月9日陳報狀稱: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30,300元云云,惟據本院向第3人臺灣康肯環保設備公司函查結果,聲請人102年1至3月底薪均為31,695元,每月均有伙食津貼1,800元,自102年2月起有職務津貼2,000元,合計已達35,495元(以上均不含年終獎金及春節值班津貼)。此外每月尚有加班費6,833元至12,251元,未予計入。
聲請人為何陳報不實?
三、聲請人自稱生活拮据,僅求維持三餐溫飽云云,但依聲請人提出之電信費帳單顯示,每月行動電話費用竟高達1,341元(該帳單記載月租費372元、無線飆網725元、專案補貼款123元及121元)?目前行動電話業者多有易付卡方案或月租66元方案,而手機部分除智慧型手機以外,傳統型手機之價格均十分低廉,聲請人為何均捨此弗由,而須使用智慧型手機及負擔高額上網費用?
四、請說明聲請人為何在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每月仍持續繳納保險費,增加非絕對必要之支出?
五、聲請人陳報之財產目錄並無車輛,且所附資料顯示該筆車貸之貸款人實為聲請人之母親 秦徐牙 ,故其母親名下之車貸及其他稅捐負擔,應由其自行負責償還,否則即係一方面增加聲請人負擔,另一方面卻增加其母親之財產,聲請人之債權人卻無法對該車強制執行,顯失公平。若系爭車輛確為聲請人所購,其車號為若干?為何聲請人未據實列入財產目錄中?又現今社會無自用汽車,而以大眾捷運工具或機車代步者所在多有,聲請人有何特殊原因須在債務未償還之前購置昂貴汽車?
六、聲請人所提15,000元罰鍰收據影本,是否因酒醉駕車受罰?
七、承上第五、六點,該汽車如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即不得將該車之車貸列為每月必要支出;反之,若為聲請人借用母親名義購買,則應列入財產目錄,並將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債權人清冊。請聲請人重新據實陳報每月之必要支出(配偶、親屬之債務及支出均不得列入)。
八、聲請人稱任職於臺灣康肯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現是否仍任職於該處?若否,則離職原因為何?目前改至何處任職?請提供其服務單位名稱及雇主聯絡之方式(含電話、地址)。
九、請陳報自102年4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薪資單等)。
十、請提出更生方案(應載明每月真實收入及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其每月支出以每人不逾內政部公布臺南市102年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0,244元為適宜)
十一、聲請人或其子女、家人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單親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十二、如聲請人尚有其他未陳報之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亦應一併 陳明 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參。(至於聲請人已提出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已悉,不必再重複提出)
十三、承上,聲請人為要保人,所投保之全部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為父母、配偶、子女、他人、自己……均在內),若有解約金可領回,本院將要求聲請人以解約金加入更生方案,作為清償內容之一部分。若不願解約,須另行提出於相當於解約金之現金,加入更生方案為清償(參考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規定,目前已查知聲請人在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約有準備金24,157元,其餘待查)。聲請人是否能接受?(若不能接受得自行撤回聲請。)
十四、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明定:「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因此,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為「昌鑫企業行」之負責人?如是,請陳明該商行之統一編號為何?目前是否尚在營業?並請提出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暨帳簿(影本可)。如否,亦請說明停業日期,並提出停止營業之證明,及97年迄今之申報營業額資料影本(停業後者免附)
十五、聲請人102年8月9日陳報狀稱:「前妻日前因腰椎受傷,住院治療,無法負擔兩名小孩費用,聲請人獨立負擔撫養費用12,000元」等語,請陳明聲請人前妻係於何時、何原因受傷,並提出診斷證明書。
十六、據本院向第3人大眾商業銀行函查結果,聲請人早於98年5月即已向渣打國際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成立,並至98年12月毀諾,在聲請人所述100年4月與大眾銀行協商成立之前。
請聲請人據實陳報其於98年間之所得,以及當時之協商條件為何,有無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之事由?
十七、聲請人自陳大眾商業銀行之房屋貸款未列入協商範圍,嗣拍賣不足以全額清償貸款,則聲請人請說明上開房屋是於何時拍定?當時強制執行案號為何?或請提出分配表供參。
十八、請將聲請人及其子女名下目前所有之各金融帳戶存摺影印一份(須含封面及最新餘額)提出。(已經提出之部分,即無須重複提出)。
十九、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擔任他人債務之保證人?如有,其主債務人為何人?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債權人為何人?地址為何?目前主債務人是否依約清償?如無,債權人是否已對聲請人求償?該債務餘額若干?
二十、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債權人清冊(白底有綠色圓形圖案者),共2種報表,陳報本院。
〔說明:本院已收到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所提之「債權人
清冊」影本,惟係該中心於101年8月28日所出具之報告書影本,時日已久,數字或債權人或有變動、讓與情形,亟須新資料參考。另本院為審酌更生可否准許,除上開債權人清冊外,尚須參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該報告會記載當事人之保證債務,為「債權人清冊」所無,故不可欠缺。請儘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該2種報表,於文到30日內補提至本院。逾期未提,即駁回聲請。該2種報表之名稱、顏色、內容均不同,均須提出。切勿混為一談僅提出1種或重複提出,如此仍不能准許更生,徒然浪費聲請人之申請費用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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