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黃煌明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0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煌明(下稱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之執行傳票(上記載本件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受刑人因有其子前於106年車禍致傷而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本由受刑人與配偶一同照顧,而配偶於110年12月過世,其子僅能仰賴受刑人獨力照顧,且受刑人為家中經濟支柱,若入監執行將使其子頓失依靠,希望可以易科罰金,爰具狀向法院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或拘役執行之案件,若於傳喚受刑人之傳票上註明該受刑人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旨,應認檢察官實質上已為否定該受刑人得受易刑處分利益之指揮命令,該部分之記載,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不受檢察官尚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影響(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5月30日之執行傳票既已備註本件經初步審認後認為酒駕3次以上,本件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此有受刑人所附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可稽,對受刑人之權益,已發生現實而迫切之影響,揆諸上開說明,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是受刑人本件聲明異議程序自屬適法,先予說明。
三、按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所諭知者,僅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至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則賦予執行檢察官視個案具體情形裁量之權限;易言之,執行檢察官就受刑人是否確因易科罰金,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事,有判斷之權限,法院僅得審查檢察官為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裁量時,其判斷之程序有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無錯誤、其審認之事實與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裁量要件有無合理關連、有無逾越或超過法律規定之範圍等問題,除有必要時法院於裁定內同時諭知准予易科罰金外,原則上不宜自行代替檢察官判斷受刑人是否有上開情事。亦即法院僅於檢察官上開裁量權之行使,有前述未依法定程序進行裁量,超越法律授權裁量範圍等情事,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9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受刑人因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111年4月19日經本院以111年度朴交簡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並於111年5月17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又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審核本案後,以受刑人本案係一年內查獲二次酒駕犯罪及前犯酒駕犯罪案件執行完畢或緩起訴處分確定,1年內再犯酒駕案件等,不准易科罰金,並通知受刑人於111年6月22日到案執行等情,經本院調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03號卷宗內之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初步審核表、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各1份在卷可稽。
(二)受刑人前於108年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並繳納22,500元確定;於110年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則受刑人經過前案給予緩起訴及易科罰金之機會,未能記取教訓而再為相同類型犯罪,本次酒測值為高於每公升0.25毫克之每公升0.64毫克,且係未帶安全帽遭攔查,受刑人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足認本件如准予易科罰金,顯無從收矯治之效,復難以維持法秩序,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至受刑人所稱之其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其配偶於110年過世,均是受刑人在本件111年3月2日酒駕犯行之前即已存在、非新出現之事實,並非為受刑人酒駕前無法慮及。另受刑人於聲明異議狀中提及於111年5月3日即為易科罰金之聲請,於該時應已知悉有入監執行之可能,並參以檢察官之執行通知係於111年5月31日送達被告,至111年6月22日到案執行尚有相當時間可以供受刑人找尋其子之照護機構,是被告以此理由聲明異議尚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執行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已充分審查相關因素而認受刑人應入監執行,方能收刑罰矯正之效及維持法秩序之功能,故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此執行命令經核未有何逾越法律授權或濫用權力之情事,聲明異議意旨以前詞指摘執行檢察官否准本件易刑處分之指揮不當,均非可採。從而,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俱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