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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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附民原告 陳冠諭 附民被告 鄭韋慶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吳彥慧
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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