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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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0號
聲請人 張哲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金鋒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金鋒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5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40,000元,到期日未載,詎於113年12月5日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其本票當然無效。此觀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所提出票據號碼為TH0000000之本票,因發票日關於日之部分記載不清,致無從辨識發票日期為何,參諸前揭說明,為無效票據,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