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80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亞太醫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沈惠珠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8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振晟有限公司│京城銀行大林分行│95年11月6日│3,600元│CB0000000││├──┼─────────┼─────────┼───────────┼────────┼────────┼──┤│002│振晟有限公司│京城銀行大林分行│95年12月6日│1,875元│C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