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5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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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525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合精密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依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鼎合精密有限公司之全體清算人。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