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70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証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5,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柳寶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