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70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証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5,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