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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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130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9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4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鍾嘉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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