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5號原告 蔣國全 被告 梁妙娟林澄機 之繼承人
林文次 即林澄機之繼承人
林文川 即林澄機之繼承人
林文相 即林澄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梁妙娟、林文次、林文川、林文相為被告林澄機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向被告 林進國 等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被告林澄機於訴訟繫屬中之110年6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梁妙娟、子女林文相、林文次、林文川等4人(下稱梁妙娟等4人),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林澄機及梁妙娟等4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據上說明,原告聲明命由梁妙娟等4人就被告林澄機部分承受訴訟,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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