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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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5號上訴人即原告 蔣國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進國 等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35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5,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