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845號
原告 郭宜錚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臺北郵局中山投遞股郵務人員因未將原告掛號信件寄送至原告指定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法請求被告賠償請假扣薪、保險滯納金及慰撫金共27,262元等語。查被告之公司所在地於原告起訴時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參,又僅從原告起訴所提之事實及理由,亦無從判定本件侵權行為地為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