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61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洪也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賴建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顏麗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61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洪也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賴建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