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61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洪也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賴建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顏麗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