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О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審理期日將另行通知,希接獲通知傳喚後屆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寰瑛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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