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雄簡字第一二四三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確定在案。茲該受刑人甲○○竟於緩刑期內再犯逃亡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和判字第0五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