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乙○○被告丁○○被告己○○○被告辛○○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