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吳冠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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