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28號上訴人岡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富山研磨工廠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72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柒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