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0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八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票號0000000該筆除外)。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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