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趙永平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吳岳龍 律師被告 程鎮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