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931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郭貞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伍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肆萬玖仟參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