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吉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吉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02年2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9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34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2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兩宣告刑接續執行,其於102年2月22日入監執行後,現在監執行已逾三分之二,本院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法務部業於103年8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受刑人之假釋,是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