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3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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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3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騰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2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騰瀠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騰瀠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率爾徒手竊取他人財物,顯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且侵害人民之財產安全,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非無悔意之犯後態度,且所竊財物均已發還被害人,及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竊盜所得之KS羊乳乾酪300公克、LEVI'S牛仔褲1件及藍莓1盒,均已由被害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4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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