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51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致力(原名方偉廷)輔佐人陳俞君選任辯護人 陳慈鳳 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訂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張邁方 告訴被告方致力毀損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張邁方與被告方致力於民國
106年4月28日在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張邁方並於106年
9月30日具狀撤回毀損器物之告訴,有本院106年度南司小調字第611號調解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106年易字第512號卷第32頁及第53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