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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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830號),已經本院判決罪刑確定(94年度訴緝字第71號),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7月間因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案件,經本院於95年2月22日以94年度訴緝字第71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83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於95年5月3日確定在案。茲以其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即93年7月10日,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核閱前開卷證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