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85號聲請人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訴緝字第3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准予於本院上班時間內,由聲請人或第三人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兄弟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考量被告於本院一審程序已於民國96年7月31日簡式判決宣判,若以具保方式,足以擔保無逃亡之虞,准予提出新台幣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于淑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