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1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林鏡釧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芳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林鏡釧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第五至七條、第九至十條、第十二條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更改基金會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表所示等語,並提出新竹縣政府同意備查函、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條文,其中第5條涉及董事會職權;第6條涉及董事人數、選任、有無報酬、資格;第7條涉及董事任期、改選、交接;第9條涉及董事會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決議事項、決議方法及委託比例之限制;第10條涉及年度資料(含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報送期程及財務報表之編制;第12條涉及基金之管理、運用方式及限制,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就第15條增訂章程修正日期,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
┌───┬──────────────┬──────────────┬──────┐│條號│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第5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依據財團法人│││權如下:│權如下:│法第44條修訂│││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董事會職權。│││運用。│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之訂定。││││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議。│││││九、合併之擬議。│││││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第6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依據財團法人│││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法第39、41條│││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規定及運作實│││選聘之。董事均為為無給職。│選聘之。董事均為為無給職。│務修定。│││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第7條│本會董事任期自第五屆起為每屆│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依據財團法人│││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法第40條規定│││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及運作實務修│││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定。│││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期滿│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辦理交接。││││數五分之四。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第9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依據財團法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法第43條規定│││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及運作實務修│││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定董事會議運│││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作。│││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二、基金之動用。│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三、以基金填補短絀。│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議。││││。│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總人│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數三分之一為限。│;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第10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依財團法人法│││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第25條規定修│││一月底前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訂年度資料報│││費預算,每年五月底前將前一年│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送期程,並增│││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訂支付獎助、│││請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決算。│捐贈名單清冊│││備。│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前項財務報表包含收費收支決算│預算。││││表、財產清冊(含年度獎(捐)│三、財產清冊。││││捐助人名冊、支付獎(捐)助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第12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依財團法人法│││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第19條規定修│││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訂基金運用限│││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制。│││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一、存放金融機構。│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源之投資。││││產。│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財產時,不含主管機關所定最低││││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六、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在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外之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第15條│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增訂本次修正│││一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0一│一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0一│日期。│││年十一月七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年十一月七日,如有未盡事宜,││││國一0九年八月十日,如有未盡│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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