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63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德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陳德璇前於102年6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9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27,753元,及自106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