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8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雅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雅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沈雅雯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各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各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6月││││)││├────────┼──────────┼──────────┼──────────┤│││(1)107年8月20日、(2)│││犯罪日期│107年8月20日│107年9月6日採尿時往│108年8月4日││││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撤緩│新竹地檢108年度撤緩│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2號│毒偵字第182號│字第1542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36號│108年度訴字第636號│109年度訴字第1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3日│109年1月3日│109年3月23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36號│108年度訴字第636號│109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判決│109年2月5日│109年2月5日│109年4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之罪││││├────────┼──────────┼──────────┼──────────┤│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11號(編號1、2經│第911號(編號1、2經│第2157號(編號3、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4日│108年11月11日│108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542號│字第2160號│字第216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260號│109年度訴字第2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23日│109年5月27日│109年5月27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260號│109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判決│109年4月22日│109年5月27日│109年5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之罪││││├────────┼──────────┼──────────┼──────────┤│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57號(編號3、4經│第3372號(編號5、6經│第3372號(編號5、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510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6月17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65號││││判決││││││├────┼──────────┼──────────┼──────────┤││判決│109年7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服社會勞動│社會勞動││││之罪││││├────────┼──────────┼──────────┼──────────┤│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