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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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6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興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興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興祥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經查,本件受刑人劉興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3號、第112號、第244號、第294號判決書、108年度易字第561號判決書、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40號判決書、108年度竹東簡字第61號判決書、109年度原易字第8號判決書、109年度易字第362號判決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95號判決書附卷可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所犯如附表編號20至22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62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依前說明,前揭裁定及判決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所犯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拘役15日後,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總後之且不得超過拘役120日總和範圍內,考量受刑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羽君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註)│(註)│(註)│(註)│├─────┼────────┼────────┼────────┼────────┤│所犯法條│修正前刑法第320│修正前刑法第320│修正前刑法第320│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犯罪日期│107年10月23日上│107年10月25日晚│107年11月3日上午│107年11月3日下午│││午6時29分許│間10時40分許│9時11分許│2時2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機關年度│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及案號│11384號、第11685│11384號、第11685│11384號、第11685│11384號、第11685│││號、第11777號、│號、第11777號、│號、第11777號、│號、第11777號、│││第11781號、第│第11781號、第│第11781號、第│第11781號、第│││11996號、第12420│11996號、第12420│11996號、第12420│11996號、第12420│││號、第12529號、│號、第12529號、│號、第12529號、│號、第12529號、│││第12663號、108年│第12663號、108年│第12663號、108年│第12663號、108年│││度偵字第80號、第│度偵字第80號、第│度偵字第80號、第│度偵字第80號、第│││1616號、第2820號│1616號、第2820號│1616號、第2820號│1616號、第282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73│108年度易字第73│108年度易字第73│108年度易字第73││事││號、第112號、第│號、第112號、第│號、第112號、第│號、第112號、第││││244號、第294號│244號、第294號│244號、第294號│244號、第294號││實├──┼────────┼────────┼────────┼────────┤│審│判決│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案號│108年度易字第73│108年度易字第73│108年度易字第73│108年度易字第73││定││號、第112號、第│號、第112號、第│號、第112號、第│號、第112號、第││││244號、第294號│244號、第294號│244號、第294號│244號、第294號││判├──┼────────┼────────┼────────┼────────┤│決│確定│108年7月8日│108年12月12日│108年7月8日│108年7月8日│││日期│││││├──┴──┼────────┴────────┴────────┴────────┤│備│編號1至18所示拘役,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註│。(註)│└─────┴───────────────────────────────────┘┌─────┬────────┬────────┬────────┬────────┐│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公然侮辱│││││││├─────┼────────┼────────┼────────┼────────┤│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註)│(註)│(註)│(註)│├─────┼────────┼────────┼────────┼────────┤│所犯法條│修正前刑法第320│修正前刑法第320│修正前刑法第320│刑法第309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犯罪日期│107年10月25日晚│108年1月26日上午│108年3月5日上午7│107年12月31日下│││間10時許至11時間│7時許38分許│時42分許│午3時7分許│││某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機關年度│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及案號│11384號、第11685│11384號、第11685│11384號、第11685│3693號│││號、第11777號、│號、第11777號、│號、第11777號、││││第11781號、第│第11781號、第│第11781號、第││││11996號、第12420│11996號、第12420│11996號、第12420││││號、第12529號、│號、第12529號、│號、第12529號、││││第12663號、108年│第12663號、108年│第12663號、108年││││度偵字第80號、第│度偵字第80號、第│度偵字第80號、第││││1616號、第2820號│1616號、第2820號│1616號、第282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73│108年度易字第73│108年度易字第73│108年度簡字第189││事││號、第112號、第│號、第112號、第│號、第112號、第│5號││││244號、第294號│244號、第294號│244號、第294號│││實├──┼────────┼────────┼────────┼────────┤│審│判決│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108年7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確│案號│108年度易字第73│108年度易字第73│108年度易字第73│108年度簡字第189││定││號、第112號、第│號、第112號、第│號、第112號、第│5號││││244號、第294號│244號、第294號│244號、第294號│││判├──┼────────┼────────┼────────┼────────┤│決│確定│108年12月12日│108年7月8日│108年10月1日│108年8月19日│││日期│││││├──┴──┼────────┴────────┴────────┴────────┤│備│編號1至18所示拘役,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註│。(註)│└─────┴───────────────────────────────────┘┌─────┬────────┬────────┬────────┬────────┐│編號│9│10│11│12│├─────┼────────┼────────┼────────┼────────┤│罪名│公然侮辱│竊盜│毀損│毀損│││││││├─────┼────────┼────────┼────────┼────────┤│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5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註)│(註)│(註)│(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20│刑法第354條│刑法第354條││││條第1項│││├─────┼────────┼────────┼────────┼────────┤│犯罪日期│108年3月11日上午│108年5月18日下午│108年3月11日上午│108年4月21日晚間│││11時10分許│2時40分許│10時30分許│10時59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臺新竹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機關年度│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及案號│4268號、第5385號│4268號、第5385號│838號、第3807號│5786號、第5933號│││、第5416號、第│、第5416號、第││、第6030號、第│││5524號、第5580號│5524號、第5580號││6154號、第6155號││││││、第6485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61│108年度易字第561│108年度易字第561│108年度竹東簡字││事││號│號│號│第140號││實├──┼────────┼────────┼────────┼────────┤│審│判決│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10日│108年8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61│108年度易字第561│108年度易字第561│108年度竹東簡字││定││號│號│號│第140號││判├──┼────────┼────────┼────────┼────────┤│決│確定│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10日│108年10月7日│108年9月23日│││日期│││││├──┴──┼────────┴────────┴────────┴────────┤│備│編號1至18所示拘役,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註│。(註)│└─────┴───────────────────────────────────┘┌─────┬──────┬──────┬──────┬──────┬───────┐│編號│13│14│15│16│17│├─────┼──────┼──────┼──────┼──────┼───────┤│罪名│侵入住宅│毀損│竊盜│毀損│毀損││││││││├─────┼──────┼──────┼──────┼──────┼───────┤│宣告刑│拘役30日,如│拘役40日,如│拘役20日,如│拘役40日,如│拘役30日,如易│││易科罰金,以│易科罰金,以│易科罰金,以│易科罰金,以│科罰金,以新臺│││新臺幣1,000│新臺幣1,000│新臺幣1,000│新臺幣1,000│幣1,000元折算│││元折算日│元折算日│元折算日│元折算日│日(註)│││(註)│(註)│(註)│(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06條│刑法第354條│修正前刑法第│刑法第354條│刑法第354條│││第1項││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8年4月23日│108年5月7日│108年5月7日│108年5月7日│108年5月8日上│││上午11時許│凌晨2時許│中午12時20分│下午5時1分許│午8時25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檢││)機關年度│檢察署108年│檢察署108年│檢察署108年│檢察署108年│察署108年度偵││及案號│度偵第5786號│度偵第5786號│度偵第5786號│度偵第5786號│第5786號、第59│││、第5933號│、第5933號│、第5933號│、第5933號│33號、第6030號│││、第6030號、│、第6030號、│、第6030號、│、第6030號、│、第6154號、第│││第6154號、第│第6154號、第│第6154號、第│第6154號、第│6155號、第6485│││6155號、第64│6155號、第64│6155號、第64│6155號、第64│號│││85號│85號│85號│85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東│108年度竹東│108年度竹東│108年度竹東│108年度竹東││事││簡字第140號│簡字第140號│簡字第140號│簡字第140號│簡字第140號││實├──┼──────┼──────┼──────┼──────┼───────┤│審│判決│108年8月24日│108年8月24日│108年8月24日│108年8月24日│108年8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案號│108年度竹東│108年度竹東│108年度竹東│108年度竹東│108年度竹東││定││簡字第140號│簡字第140號│簡字第140號│簡字第140號│簡字第140號││判├──┼──────┼──────┼──────┼──────┼───────┤│決│確定│108年9月23日│108年9月23日│108年9月23日│108年9月23日│108年9月23日│││日期││││││├──┴──┼──────┴──────┴──────┴──────┴───────┤│備│編號1至18所示拘役,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註│。(註)│└─────┴───────────────────────────────────┘┌─────┬──────┬──────┬──────┬──────┬───────┐│編號│18│19│20│21│22│├─────┼──────┼──────┼──────┼──────┼───────┤│罪名│恐嚇危害安全│竊盜│竊盜│行使變造特種│毀損││││││文書││├─────┼──────┼──────┼──────┼──────┼───────┤│宣告刑│拘役40日,如│拘役15日,如│拘役50日,如│拘役30日,如│拘役40日,如易│││易科罰金,以│易科罰金,以│易科罰金,以│易科罰金,以│科罰金,以新臺│││新臺幣1,000│新臺幣1,000│新臺幣1,000│新臺幣1,000│幣1,000元折算│││元折算日│元折算日│元折算日│元折算日│日(註)│││(註)│(註)│(註)│(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修正前刑法第│修正前刑法第│刑法第216條│刑法第354條││││320條第1項│320條第1項│、第212條││├─────┼──────┼──────┼──────┼──────┼───────┤│犯罪日期│108年3月7日│107年11月7日│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108年5月11日凌│││晚間6時7分許│晚間8時20分│下午5時許│下午5時許│晨0時51分許││││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檢││)機關年度│檢察署108年│檢察署108年│檢察署108年│檢察署108年│察署108年度偵││及案號│度偵第256號│度偵第8469號│度偵第5417號│度偵第5417號│第5417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東│109年度原易│109年度易字│109年度易字│109年度易字第││事││簡字第61號│字第8號│第362號│第362號│362號││實├──┼──────┼──────┼──────┼──────┼───────┤│審│判決│108年5月8日│109年3月11日│109年7月10日│109年7月10日│109年7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案號│108年度竹東│109年度原易│109年度易字│109年度易字│109年度易字第││定││簡字第61號│字第8號│第362號│第362號│362號││判├──┼──────┼──────┼──────┼──────┼───────┤│決│確定│108年11月13│109年4月9日│109年8月10日│109年8月10日│109年8月10日│││日期│日│││││├──┴──┼──────┼──────┼──────┴──────┴───────┤│備│編號1至18所││編號20至22所示之拘役,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註│示拘役,經本││第362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註)│││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