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9號原告 陳詹會
陳瑞珠 陳巨源 陳巨清 陳瑞英 被告 楊秉宏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6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朱家毅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