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次世代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建成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育德 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呂聖儀